关于同意范连凤等4人担任中国注册会计师的通知
新会协【2014】52号
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财政部令第25号《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注册会计师本人申请,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同意,经我会审查,范连凤等4名注册会计师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执业。现通知如下:
范连凤同志在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乌鲁木齐分所专职执业。
张婷同志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新疆分所专职执业。
谭利群同志在新疆驰远天合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克拉玛依分所专职执业。
李豫革同志在新疆西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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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