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有关规定及《关于办理造价工程师暂停执业、注销注册及延续注册等有关问题的说明》的文件精神,截止到2011年底,证书有效期已过,因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延续注册手续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可在2012年3月20日至3月30日期间向我中心递交补办延续注册申请,有关要求请参照河北建设执业信息网《关于开展2011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冀建执[2011]28号)。
联系电话:0311-87908200(传真0311-87908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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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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