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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部分省市一级注册建筑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2/28 16:03:5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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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文件

注建〔2008〕6号

关于部分省市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甘肃、陕西、河南、重庆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人事厅(局)人事考试中心:

在2008年度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期间,因受5月12日汶川地震灾害影响,四川、甘肃、陕西、河南和重庆五省市当日下午“建筑方案设计”科目停止考试,四川省13日“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建筑技术设计”两科目的考试均未继续进行,为不影响五省市相关人员考试成绩8个考试年度内有效,经研究,现就考试及成绩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部分建筑设计专业人员仍在灾区进行震后重建工作,且2009年度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工作已进入实施阶段,因此,2008年不再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建筑技术设计”三个科目的补考工作。

二、四川、甘肃、陕西、河南和重庆五省市已报考2008年5月12日下午“建筑方案设计”科目和四川省已报考2008年5月13日“建筑物理与建筑设备”、“建筑技术设计”两科目的人员,均可免费参加2009年度相应科目的考试。

三、按照原人事部办公厅、原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8〕31号)中关于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成绩有效期自2004年开始调整为8年的规定,在2011年至2015年间,上述五省市免费参加相应科目考试未合格的人员,其他科目成绩均合格并在8年有效期内,可在下一年度继续参加一次相应科目的考试,其成绩纳入原8年有效期。有关资格证书的取得日期,仍按原规定为最后一个科目成绩合格的日期。

请各考试机构利用各种有效方式将本通知内容尽快通知相关考试人员,并做好解释工作以及2009年度相关考试工作,以切实保护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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