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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卫生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注册工作公告

发表时间:2013/10/24 14:37:2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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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护士条例》、卫生部《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护士执业注册管理规程》等规定,莱芜市卫生局印发了《关于做好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由市卫生局负责受理辖区内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为做好我市的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首次注册

(一)注册对象和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计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3.通过国家卫计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4.符合下列健康标准:无精神病史;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粘有照片);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1份;

3.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1份;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1份;

5.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1份;

6. 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1份(有机构公章);

7. 近期正面白底半身免冠彩色小二寸照片1张。

护士首次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交在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三)首次注册流程

1.单位审核。首次注册申请人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所需材料,交给所在单位对材料进行审核;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

2.区卫生局初审。医疗卫生机构将本单位符合首次注册条件者的材料报所在区卫生局,区卫生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上报市卫生局审核。

3.市卫生局终审。市卫生局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市直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将本单位符合首次注册条件者的材料报市卫生局审核制证。

二、延续注册

(一)注册对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办理延续护士执业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1.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健康标准的;

2.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粘有照片);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1份;

4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1份;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需复印首页及最新校验记录页,单位集体延续注册只需提交1份)。

(三)延续注册流程

1.单位审核。延续注册申请者按提交材料要求备齐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交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护理部负责人在《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2. 区卫生局初审。医疗卫生机构将本单位符合延续注册条件者的材料报区卫生局,区卫生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合格后,上报市卫生局审核。

3.市卫生局终审。市卫生局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市直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将本单位符合延续注册条件者的材料报市卫生局审核办理。

三、变更注册

(一)注册对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办理变更注册。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粘有照片);

2.《护士执业证书》原件;

3.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1份。

(三) 变更注册流程

1.单位审核。申请人填写《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交原执业机构和拟执业机构签署意见后,向拟执业机构所在的区卫生局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区卫生局初审。区卫生局审核合格后,报市卫生局审核。

3.市卫生局终审。市卫生局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市直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将本单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者的材料交送市卫生局审核办理。

四、注销注册

(一)注销对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注销护士执业注册: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

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1)拟被注销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2)《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的:

(1)拟被注销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2)卫生行政部门下发的《处罚决定书》;

(3)《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3.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1)拟被注销人的《死亡证明书》或《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

(2)《护士注销注册申请审核表》1份。

(三)注销注册流程

1.单位审核。医疗卫生机构应及时将符合注销注册条件的人员情况向主管卫生局报告,提交相关材料。

2.区卫生局初审。区卫生局审核合格后,报市卫生局审核。

3. 市卫生局终审。市卫生局对申请材料进行终审。市直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将本单位符合注销注册条件者的材料报市卫生局审核办理。

五、重新注册

(一)注册对象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且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人员,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粘有照片);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1份;

(3)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未被注销者提供);

(4)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1份;

(5)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1份(有机构公章);

(6)近期正面白底半身免冠彩色小二寸照片1张。

2.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且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人员:

(1)《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粘有照片);

(2)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1份;

(3) 吊销注册的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4)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1份;

(5)医疗卫生机构聘用证明1份(有机构公章);

(6)近期正面白底半身免冠彩色小二寸照片1张。

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三)重新注册流程

按照首次注册程序进行注册。

六、遗失补证

(一)补证对象

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持证人将我市核发的《护士执业证书》遗失的,如需继续执业,应当申请遗失补证。

(二)需要提交的材料

1.《护士执业证遗失补证申请表》(附件5)原件(粘有照片)1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复印件要求身份证正反面印在同一页纸上) 1份;

3.执业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遗失证明原件(有机构公章);

4.近期正面白底半身免冠彩色小二寸照片1张。

(三)遗失补证流程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后,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补办。

七、其他

护士执业注册所需申请表格,可于莱芜市卫生局网站下载。

市卫生局护士执业注册材料审核工作由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统一受理,地址为莱芜市龙潭东大街1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622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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