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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办法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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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省高级会计人才的评价机制,客观公正地评价高级会计专业人才的学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培养高素质的高级会计人才队伍,适应我省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的范围和对象
全省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在会计工作岗位的会计人员。
二、基本条件
凡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和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三)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会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参加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合格,并取得《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四)会计师基本任期内年度考核中至少取得一次优秀,其余年度均为合格以上;
(五)参加人事部门组织的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或符合免试条件;
(六)所在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三、学历、资历条件
凡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1、取得财经专业博士学位,担任会计师满2年;
2、取得财经专业硕士学位,担任会计师满5年;
3、大学本科财经专业毕业、财经专业研究生班结业后,或取得省教育厅颁发的双专科(其中一科必须为财经专业)证明后,担任会计师满5年;
4、大学专科财经专业毕业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担任会计师满5年;
5、从事会计工作满15年,大学专科财经专业毕业后从事会计工作满10年,担任会计师满5年,并在会计工作和财务管理中成绩卓著,贡献突出的会计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会计师。
担任会计师年限以聘任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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