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
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人员: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和《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办理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建价发〔2012〕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2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范围
(一)执业印章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二)注册有效期已过,未按时延续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本次可申请补办。
二、受理时间
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2年12月10日止,逾期不予办理。
三、有关要求
(一)申报人请按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办理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建价发〔2012〕18号文)的有关要求予以申报。
(二)申请人另需提交近三个月内的社保证明材料(社保部门确认的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凭证,以及在《重庆市劳动保障公众信息网》上打印的“个人基础信息”一份及查询密码)。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邹 静 联系电话:63672118
张寿娉 联系电话:6367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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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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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