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办市函[2006]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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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浙江省建管局: 根据2005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现将经研究确定的指导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合格标准
二、请各地按照上述指导合格标准对各科目及专业考试成绩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于2006年3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名单。 三、请按照有关文件精神,抓紧做好资格证书发放及考试后期的各项工作。并请将合格人员名单和有关数据于3月底前报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一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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