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连卫监督〔2014〕32号
各县、区卫生局(社会事业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医学会: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卫监督〔2014〕26号),我局决定于2014年6-7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落实情况。
1、上述法律法规公布施行以来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实施机构、人员以及经费保障情况,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工作衔接配合情况。
2、《执业医师法》确定的医师资格考试制度、执业注册制度、医务人员权利与义务、医师培训教育制度、考核制度以及医师依法执业与监督管理制度。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确定的医疗机构布局规划与设置审批制度、执业登记制度、评审制度以及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与监督管理制度。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医疗事故的赔偿以及法律责任落实情况。
5.《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确定的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乡村医生执业权利与义务、乡村医生培训考核制度以及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与监督管理制度。
(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情况
1、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学校卫生工作职责情况。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学校卫生监测、疾病防治工作及人员和经费保障情况。
3、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及人员和经费保障情况。
4、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开展学生体质健康调查研究、疾病防治和专业培训工作情况。
5、学校开展学生疾病防治、健康教育及改善教学生活环境工作等情况。
二、对象及范围
(一)《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医学考试机构、监督机构以及受委托承担相应工作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重点检查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监督检查覆盖要达到100%。
2.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和乡村医生等,重点检查依法执业情况。其中医疗机构抽查覆盖率要达到辖区内总数的10%。
(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及全部区域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2.各县区抽取辖区内10%的中小学校(城市和农村比例为1:2)及2所高校(不足2所的全查)。抽取的学校应纳入“健康港城2014卫监”系列执法行动方案工作计划确定的范围。
三、工作部署及要求
(一)部署阶段(6月上旬)。各县区要制订本辖区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尽快建立健全综合监督工作协调机制。由卫生监督、规划财务、法制、疾控、医政、基妇、科教、中医等部门配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同时要积极与教育行政部门沟通,做好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二)自查阶段(6月中旬-7月下旬)。各地要按照监督检查内容进行自查,逐级上报自查报告和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各县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采取针对性措施,促进问题解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各县区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检查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总结上报阶段(7月下旬)。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于2014年7月25日前将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总结和汇总表(附表1-5)报送至市卫生局。其中:《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检查工作总结及汇总表报送至医政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检查工作总结及汇总表报送至基妇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检查工作总结及汇总表报送至食卫处。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一步加强相关工作和完善法律法规的意见建议。市卫生局将组成检查组,适时对各县区开展督查。
市卫生局医政处联系人:刘永波
电话:80680728,电子邮箱:lygyzc2008@163.com;
市卫生局基妇处联系人:朱恒
电话:80680727, 电子邮箱:lygwsjjfc@163.com;
市卫生局食卫处联系人:罗贤标
电话:80680729,电子邮箱:sawlyg@163.com。
1、《执业医师法》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01.doc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02.doc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03.doc
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04.doc
5、《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汇总表0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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