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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财政厅:2010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0/12/6 11:13:4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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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财会〔2010〕1821号 
 

 
 
各盟(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事业单位,中央驻呼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10〕22号)有关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经认真研究,自治区会计专业高评办确定了自治区级《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合格成绩有效期为3年。参照国家标准,并结合自治区实际,确定自治区级《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合格成绩为50分(试卷满分为100分),有效期截止到2010年底。

二、凡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的会计人员,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试行办法》(内人发〔2005〕5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0年度全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0〕80号)要求,积极申报参加评审。各地区、各单位务于2010年12月20日前完成申报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专业高评办联系人:李晓燕,联系电话:0471-4192062;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人:千爱武,联系电话:0471-628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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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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