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06年城市规划师考试报名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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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考发〔2006〕21号

各市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人考中心函〔2006〕30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06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2006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1日至22日进行,具体为:

10月21日

上午

9:00-11:30 城市规划原理

下午 2:00- 4: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10月22日

上午 9:00-11:30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下午 2:00- 5:00 城市规划实务

二、报考范围和条件、免试部分科目条件和工作年限计算按人事部、建设部人发〔1999〕39、人办发〔2001〕38号和省人事厅、省建设厅浙人专〔2001〕162号文件执行(见附件1)。涉及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

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是: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成绩可以滚动),具备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三、报名时间、地点、手续及要求,2006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全省报名时间定于5月9日至12日。报名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要求认真填写《2006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件2),表中栏目、代码必须填全,贴好2006年拍摄的白底免冠一寸彩照三张和同一底版二寸照一张及身份证复印件,经本人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属地原则到市(县)以上人事、城市规划部门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在杭的省、部属单位报考人员到省建设厅注册城市规划师办公室(省政府2号楼5024房间)报名。续考人员,凭上年度《准考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和报名表办理报名手续。新考人员报名时须提供下列材料: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出具的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年限证明(见附件3)。

各市人事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部门认真审查、整理报考人员的有关材料,在确认的报名表上填写本市考生流水号。同时登记留存本市考生报考科目等重要信息,将报名表及汇总表(见附件4)于5月30日前送省建设厅注册城市规划师办公室(省府2号楼5024房间)。

四、试题形式及答题要求。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四个科目。其中“城市规划实务”科目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三科目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用2B铅笔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计算器(免套、无声、无存储编程功能)和比例尺。

[Page] 五、考场统一设置在杭州。

六、考试收费。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办价格〔2000〕83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546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价费〔2004〕253号,报考人员在报名时需缴纳:考务费客观题每人每科105元,主观题(“城市规划实务”)每人每科165元。所有费用,报名时统一收取。

七、考前培训和教材征订。考前培训和教材征订的具体事项由省建设厅另行通知。联系电话:87052805.

八、准考证发放办法。各市、省(部)属单位报考人员的准考证请于 10月16日至18日(上午 8:30-11:30,下午 2:00- 5:00),由各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或单位到省建设厅注册城市规划师办公室(省府2号楼5024房间)领取。

九、成绩公布。2006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于国家下达合格线后予以公布。考生届时可通过网站查询,并下载考试成绩。浙江人事考试网网址: WWW.ZJKS.COM.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政策性强,备受社会关注。各市人事要会同建设部门高度重视,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见附件5)。在报考过程中要维护执业资格考试的严肃性,严格掌握报考资格条件,加强对资格审查工作的管理,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第3号令)和浙江省人事考试的有关规定处理,以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Page]  附件:1.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免试部分科目条件及工作年限计算

(省人事厅、建设厅转发人事部建设部人发〔1999〕39号文浙人职〔2000〕12号摘要)

第七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三)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满3年。

(五)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人办发〔2001〕38号补充规定摘要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省人事厅、建设厅转发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0〕20号文浙人职〔2000〕56号摘要)

五、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一)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二)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 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人办发〔2001〕38号补充规定摘要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二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一)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二)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 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附件:2.2006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

 [Page]  附件:3.从事注册城市规划师业务工作年限证明

从事城市规划或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我单位 同志,在我单位累计从事城市规划或相关专业工作共 年。

起 止 年 月  从事何种专业工作  专业技术职务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在我单位工作期间,该同志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特此证明。

单位(印章)
二OO 年 月 日

附件:4.

2006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汇总表

市(盖章):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报考科目人数 
城市规划原理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城市规划实务 
合计(人) 

联 系 人:

电 话:

邮政编码:

详细地址:

附件:5.2006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时 间  工 作 安 排 
2006年4 月24日  省印发2006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2006年5月9日至12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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