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3年度海南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13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范围
1、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的造价工程师;
2、注册有效期已过、未按时申请延续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本次可申请补办。
二、延续注册申报时间
集中申报时间为: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10月25日止。
三、延续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正反面打印,一式两份,另附近期正面免冠1寸相片1张);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及执业印章;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注册期内每年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验后退还);
5、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不少于两份)。
以上材料请按上述顺序装订,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聘用单位公章。请各企业对申报人的网上扫描件等相关资料认真核对。在对申报材料的初审过程中,发现造价工程师申报系统中注册人员的扫描件(包括注册证书、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聘用合同、继续教育证明等)未上传完整或扫描件太小,无法辨认等情况,所申报的数据将被撤回,重新上传,逾期不办理将作不合格处理。
四、申请方式及程序
1、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采用提交书面材料和网上申请注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应先登陆“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网站(网址:http://zaojiasys.jianshe99.com/cecaopsys/)进行个人登录申请,填写基本信息,打印延续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须按系统中的提示扫描相关证件保存成JPG格式,通过网络上传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申请人务必在注册系统里完整上传有关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负责。
3、申请人将有关申报材料提交聘用单位,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后将所有申请材料于2013年10月25日前报送至文联路6号金泰大酒店二楼办公室。
联系人:王建斌,电话:0898-6620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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