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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关于200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简章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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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间安排

1、网上报名时间:2008年5月15日至28日

2、照片审核时间:2008年5月15日至28日

(提交照片1个工作日后,老考生免审)

3、全省(除厦门外)现场资格审核时间:2008年5月29日至30日(老考生免审)

厦门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详见厦门人事考试测评中心网站www.xmks.gov.cn。

4、网上缴费时间:2008年5月15日至6月10日

5、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时间:2008年10月3日起(考前15天起)

6、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

10月18日(星期六)

上午9:00-11: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下午2:00-4:30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0月19日(星期日)

上午9:00-11:30药事管理与法规

下午2:00-4:30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6、成绩公布时间:2008年12月下旬,考生可通过信息台9616893701查询或省人事考试中心网址(www.fjpta.com)下载成绩单。

7、领取证书时间:省直考区从2009年1月底起(具体以网上领证通知为准),每周星期一、三上午办理领取证书事宜。各设区市办理领取证书事宜,可向当地人事职改部门或考试中心咨询。

二、各设区市考试中心地点

地区 单位名称 报名地址 联系电话
省直 福建省人事考试中心 福州市东大路36号(人才大厦13楼) 0591-87670230报名
0591-87500937
0591-87615506缴费
福州 福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福州市五一中路五一新村前街12号
(人才市场六楼)
0591-83314215
0591-87111049
厦门 厦门市人事考试测评中心 厦门市湖滨东路319号C座3楼
(人才大院内西侧)
0592-5156229
泉州 泉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泉州市丰泽区田安北路(人才大厦三楼306号) 0595-22115511
漳州 漳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漳州市胜利路118号(市政府大院内) 0596-2056786
莆田 莆田市人事局考试中心 莆田市市政府
1号楼161室
0594-2392266
三明 三明市人事局考试中心 三明市物资大厦六楼 0598-8252736
南平 南平市人事局考试中心 南平市八一路472号 0599-8830672
龙岩 龙岩市人事局考试中心 龙岩市和平路62号 0597-2330629
宁德 宁德市人事考试中心 宁德市东侨国泰大厦B栋2层 0593-2077115


三、报名要求

1、老考生指曾经报考且级别、专业未变更的考生,无需进行现场审核。原报考信息中学历、职称、工作单位有变更者,须于2008年5月29日至30日持有效证件及复印件连同个人申请一并到所属报名点进行审核修改。

2、首次报考人员于网上报名后,须用A4纸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并在《资格考试报名表》右上方粘贴与本人上传照片同底的近期二吋免冠彩色照片一张,统一于2008年5月29日至30日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属报名点进行现场审核:

(1)单位介绍信或直接在《资格考试报名表》上盖章(以上均须注明从事药学相关工作年限)。

(2)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免试条件的还须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和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从事药学或中药学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4)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申请参加考试,在报名时应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符合报考条件的相应专业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近期免冠彩色二寸照片一张。台湾居民还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考试收费

1、非首次报考人员(老考生)可直接进行网上缴费。

2、首次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网上缴费。

3、考试报名费按每人每科55元标准收取。考生请于考前一个月到所属报名点取报名发票。

五、考试级别和科目

1、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级别考四科者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级别考二科者(指经审核符合免试条件)必须当年通过2个科目方为合格。

2、考试设4个科目。具体为:《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和《综合知识与技能》(药学、中药学)。

3、《药事管理与法规》和《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为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必考科目。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可根据工作要求选择《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的科目考试。

六、考试地点

我省2008年度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将视报名情况确定考点,具体地点详见准考证。

七、报考条件

按照《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生物类、化学类和临床医学、护理学专业,下同)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6、已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药学技术岗位工作满一年的人员可报考执业药师。

八、免试条件

凡符合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两个科目,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九、报考条件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1、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具有高级专业职务的报考人员,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于现场审核截止日之前提供相应免试材料,并经报名点审核方为有效。

2、报考条件中规定的药学、中药学相关专业包括生物类、化学类和临床医学、护理学专业;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十、其它事项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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