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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建设网:2012年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通知

发表时间:2012/9/7 18:54:2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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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自治区2012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新建标函[2012]2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中建新疆建工集团,各有关单位:

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的要求,现就做好2012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初始注册范围

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建设(建设项目法人)、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房地产评估、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等单位以及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在教育岗位直接从事工程造价理论研究或教学工作,并于2011年或以往年度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可申请初始注册。对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1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者和在职国家公务员,不予注册。

二、初始注册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两份)。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要求,自2008年3月1日起使用新版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申请人可登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www.ccost.com)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造价师管理系统—注册造价工程师登录窗口,点击初始注册栏输入基本信息进行保存后,选择左侧栏内下载打印。注册申请表应当由造价工程师本人填写,填写内容应属实、清晰,不得涂改,除表上贴照片外,另提交一张两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在照片背后注明单位和姓名。

(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报人员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由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并在执业资格证书内填写“已申报注册”,加盖公章后退回本人;复印件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岗位工作证明是指造价员资格证书或概预算人员上岗证书。

(五)在具有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交注册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将其附在每份申请表后)和当地人事代理机构(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发放的有效期缴费年度的社会保险手册,或者出具含有缴费基数、个人社会保障号(代码)的该企业为造价工程师缴纳的本年度缴费明细单及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如有工作调动、退休、辞职等现象,必须提供原单位解聘证明,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或辞职批复文件。依据建设部150号部令规定,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注册,不得挂靠或虚假注册。

(六)继续教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011年以前年度(不含2011年)考试合格人员,应提交逾期注册说明及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七)申请人在申报初始注册网络资料时,应根据工作岗位填报以下业绩信息:

1、近两年编制和审核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单项和单位工程造价在100万以上的估算、概算、预算、标底、结算等项目;

2、近两年参加编制或审核的省、部级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工作报告或省、部级以上定额编制大纲(定额编制总说明、编制原则、适用范围、章节划分等)等项目;

3、近两年发表的两个工程造价理论研究报告名称。

(八)申报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资料必须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装订。

2、除两份申请表外,其余资料装订成册,装订顺序为封面(申请人签名、盖单位公章、联系电话);目录;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考试合格成绩单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人事档案代管证明复印件;缴纳社保凭证及缴费发票复印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复印件。

3、申报材料应装入档案袋,并注明注册时间、档案编号(编号由我厅统一编写)、所属地区、姓名、注册单位名称、单位类别(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注册的人员为A类,其他单位注册人员为B类),联系电话等。

三、初始注册方式及程序

为规范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后期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同步进行。申请注册人员应先行完成网上申报,登录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点击“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说明”认真阅读后,按照规定程序输入个人基本信息,扫描上传本人照片、身份证、职称证书、人事档案关系证明、考试合格证、毕业证、聘用单位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继续教育证明等有关证件并点击上报。我厅标准定额处将组织对上传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统一上传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复审。

书面材料申报程序为:

(一)申请人如实填写“初始注册申请表”,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企业负责人在“初始注册申请表”单位意见栏内填写从业年限,签署书面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站)。

(二)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12年9月20日前,将本地申报初始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有关资料及初始注册汇总名单一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三)我厅组织处对造价工程师网络注册资料和书面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

(四)经最终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准予初始注册,并公布合格人员名单,颁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专用章。

四、注册证书及注册执业专用章发放程序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准予注册人员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统一发放至我厅,我厅标准定额处负责制作《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专用章》。

(二)我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根据各地人员名单,及时将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章发放到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放给造价工程师本人。

(三)注册人员领取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注册执业资格专用章,应向发放部门出示有效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扣押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章。如造价工程师注册证章内容有误,请与我厅标准定额处联系。

五、注册费用

按照《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规定,每人收取50元注册费,免收证书工本费。收费相关文件可登陆中国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查询。请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站)收取费用后,连同申报资料一并交至我厅,由我厅收齐后,上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初始注册时,应将收费文件在收费场所公示。

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做好本地2012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报工作,认真核查注册人员执业和注册单位,杜绝虚假挂靠现象,确保注册申报工作顺利进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有关事宜也可登录新疆建设www.xjjs.gov.cn标准定额栏或直接与我厅标准定额处联系。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具体工作由我厅委托新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承办,具体事宜由新疆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另行通知。

胥淼,电话:0991—2824827,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办公楼A座12层建设厅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邮编:830002;

联系人:霍新力 张建云

电 话:0991—2823164、2825243

地 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62号广场联合办公楼A座13层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附件:

1、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2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汇总表

点击查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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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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