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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卫计局:2014-2015年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发表时间:2016/5/16 11:10:2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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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卫字〔2016〕175号

关于印发开平市2014-2015年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计生单位,沙冈张立群医院、东华老年病康复医院,社会医疗机构、厂企医疗室、个体诊所:

根据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江卫办〔2016〕84号)精神,结合我市近年工作推进情况,现制定《开平市2014-2015年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开平市2014-2015年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2. 各考核机构联系人名单

3. 一般程序医师定期考核表

4. 简易程序医师定期考核表

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6年5月11日

(联系人:邓胜乾,电话:2215899)

附件1

开平市2014-2015年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关于规范医师定期考核电子化认证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3〕389号)精神,做好本周期我市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的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我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指导、协调,必要时组织对部分考核机构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开平市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朱 乔 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李活船 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庄冬梅 开平市卫生监督所所长

成 员:何素贤 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股股长

邓胜乾 开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股科员

许天付 开平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股股长

设立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设在市卫生计生局医政股),承担管理医师定期考核日常事务,包括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考务工作,并对考核结果进行抽查,确保考核工作规范进行。

二、考核对象

2015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并经注册在我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执业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新进医师(2016年首次执业注册进入医疗机构)不参加本次考核。考核医师类别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三、考核机构及分工

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开平市中心医院、开平市中医院、开平市第二人民医院、开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平市水口医院和开平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为我市的医师考核机构,各考核机构必须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成立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必须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以及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做好考核资料的归档备查,以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运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开平市中心医院:

负责并组织本单位执业(助理)医师(不包括公卫类)进行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长沙街道办事处卫生院、月山镇卫生院、第三人民医院、疾控中心、结防所、皮防站、玲珑医院及各类民营医疗单位(包括沙冈张立群医院、东华老年病康复医院、社会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学校、厂企医务室的执业(助理)医师(不包括公卫类)进行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开平市中医院:

负责并组织本单位执业(助理)医师进(不包括公卫类)行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三埠街道办事处卫生院、沙塘镇卫生院、苍城镇中心卫生院、马冈镇卫生院、龙胜镇卫生院、大沙镇卫生院的执业(助理)医师(不包括公卫类)进行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三)开平市第二人民医院:

负责并组织本单位执业(助理)医师(不包括公卫类)进行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对赤坎镇中心卫生院、塘口镇卫生院、百合镇卫生院、蚬冈镇卫生院、金鸡镇卫生院、赤水镇卫生院的执业(助理)医师(不包括公卫类)进行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四)开平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负责并组织本单位执业(助理)医师(不包括公卫类)进行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五)开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本单位医师(不包括临床类)及其他医疗卫生单位、社会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类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

(六)开平市水口医院:

负责并组织本单位的执业(助理)医师(不包括公卫类)进行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全市所有卫生站的执业(助理)医师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并入当地卫生院,到当地卫生院指定的考核机构进行医师定期考核。各镇卫生院负责组织和协助当地卫生站执业(助理)医师申报医师定期考核。

四、做好数据维护和信息上报有关工作

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考核机构要同时做好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网址 http://dqkh.cmda.org.cn/Login.aspx/,以下简称考核管理系统)的数据维护和信息上报有关工作。

(一)若需参加考核的医师已于上一考核周期在该系统参加定期考核,医疗卫生机构要通知医师登陆系统完善基本信息,并对医师填写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考核管理系统中考核机构、医疗机构、医师的的登录名、密码与上一考核周期一致。密码丢失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向开平市卫生计生局医政股(社会医疗机构、厂企医务室由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股负责)申请重置为初始密码,医师可向医疗卫生机构申请重置为初始密码。

(二)若需参加考核的医师上一考核周期未在该系统参加定期考核,医疗卫生机构需登陆该系统创建本单位医师账号,通知医师登陆系统填写基本信息,并对医师填写的基本信息进行审核。新建医疗卫生机构、医师账号,初始密码为123456。

五、考核内容及考核方式

本次考核内容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要求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三个方面,任何一项不合格即为考核不合格。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村卫生站由所在乡镇卫生院负责,社会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厂企医疗室由开平市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监督股负责,并做好考核人员统计汇总工作。

医师工作成绩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能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能坚持日常工作,完成相应的工作量,并确保工作质量;能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及时完成相关任务。

医师职业道德考核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医师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医德规范情况,以及工作作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情况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二)业务水平测评:分为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审验、基本技能操作考核以及卫生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三部分。

1、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审验:对所有参加考核的医师2014、2015两年度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进行审验。

所有参加考核的医师要提交已通过2014、2015年度验证达标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证明》,如错过学分验证的人员,可由本单位负责科教人员登录卫生科教管理平台“统计查询-学分验证表-选择打印”将需参加考核医师的学分验证证明表打印出来,由单位初审盖章后交开平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盖章。

2、卫生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卫生法律法规主要考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适用于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适用于公共卫生类别。专业知识中临床、口腔、中医考试以三基知识为主,包含临床合理用药、抗生素专项整治。公共卫生以计划免疫相关知识、重点传染病防治知识为主。

卫生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综合笔试考核由卫生计生局统一命题,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分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4个类别进行,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使用同一试卷,助理医师60分以上合格,执业医师75分以上合格。各考核机构在组织笔试前3天应告知卫计局医政股,医师定期考核领导小组将派员到场监督。

3、基本技能操作考核:心肺复苏术、胸膜腔穿刺术、腹膜腔穿刺术、骨髓腔穿刺术、腰椎穿刺术、环甲膜穿刺术、穿脱无菌手术衣戴无菌手套、清创换药术、锁骨下静脉穿刺术、气管插管术等适用于(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其中心肺复苏术是必考项目,其他操作任考一项。公卫类主要考核流行病现场调查、消毒液的配置、隔离防护服的穿脱等。

各考核机构在组织实施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同时,应建立医师个人定期考核档案,并将考核表存档备查。

六、考核程序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三章的规定进行考核。简易程序按找《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确定、审核。

(一)一般程序

1、提交材料:

(1)医师执业证书(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2)2014、2015年度《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证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3)《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一份。

2、参加本周期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附件2),于2016年6月5日前提交至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并登陆“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http://dqkh.cmda.org.cn/Login.aspx/)完成个人信息网络申报。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评定意见,以医疗机构名义完成网络审核,并于2016年6月20日前报送至相应考核机构。

4、考核机构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以考核机构名义完成网络复核,留存书面材料备案,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5、2016年7月15日前,考核机构组织业务水平测试,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

6、考核机构在2016年7月30日前将医师考核结果录入“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打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领导小组确认录入系统的考核结果,并将其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

(二)简易程序

1、提交材料:

(1)医师执业证书(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2)2014、2015年度《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证明》(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3)《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一份。

2、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附件3),于2016年5月31日前提交至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并登陆“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http://dqkh.cmda.org.cn/Login.aspx/)完成个人信息网络申报。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确定本单位符合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名单,并在其《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上签署评定意见,于2016年6月10日前提交至考核机构。

4、2016年6月15日前,考核机构审核简易程序医师资质,不符合简易程序考核条件的退回重新按一般程序申报考核。审核合格的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上签署意见,以考核机构名义完成网络复核,留存书面材料备案,并于2016年6月20日前公布适用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名单。

简易程序考核结果的通报、录入和备案同一般程序。

5、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且在考核周期内两年(2014、2015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均达标的,方可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首次注册时间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考核周期近两年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首次注册时间在2003年12月31日前或者2001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在考核周期近两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6、在考核周期内两年(2014、2015年)凡有一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未达标的,按一般程序考核执行(退休返聘人员除外)。

7、医师在考核周期近两年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不再行业务水平测评,但申报考核时仍按一般程序考核申报。

8、我市在岗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考核机构要严格良好行为记录的认定,其中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奖励原则上应当为地市级以上相关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是指完成卫生支农(下乡、进社区)、救灾、征兵、招生体检、防盲、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理、援疆、援藏、援外医疗队、四川卫生援建队等指令性任务;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地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

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9、凡应参加我市上一周期医师定期考核而没有考核的医师,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进修培训3个月并考核合格证明,否则,各考核机构不能受理其申报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

符合执行简宜程序的医师如在此执业期间变更过执业地点的,须由被考核医师提供原注册机构出具的相应执业时间行为记录文件或证明材料,否则仍需按一般程序考核。

七、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有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二)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国家组织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的,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各有关单位必须提前将该类医师名单连同“医师定期考核个人述职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起上报对应考核委员会。

(三)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四)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将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是: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五)每次考核结束后30日内,医师所在机构应及时将被考核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报送注册机关,由注册机关在其“执业记录”栏加盖“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考核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印章,并将考核结果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如培训后再次考核合格者,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加盖“××年××月考核合格,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字样印章(由注册机关刻制);再次考核仍不合格,则注销其执业注册,收回其《医师执业证书》。

(六)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2、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4、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5、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如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证明,附于《医师定期考核表》一同上报有关考核机构;如有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准时参加考核的,各单位必须提前两天书面通知考核机构,否则,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处理。

八、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认真对待、明确责任,严格执行考核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严密组织实施,坚决防止考核工作走过场,流于形式。

2、要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时间,统筹组织医务人员参加考核,避免影响医院正常业务工作。

3、请市卫生监督所落实通知各类民营医疗单位(包括社会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学校、厂企医务室的执业(助理)医师参加本次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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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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