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宁建注发〔2017〕30号
各有关企业: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司《关于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的补充通知》(建市施函[2017]2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企业按照要求,做好企业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申报工作。
附件:关于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的补充通知
宁夏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
2017年5月17日
关于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的补充通知
建市施函[2017]2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市施函[2013]124号),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延续注册将陆续到期,为做好后续相关工作,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2017年9月15日前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到期的人员,应于2017年8月31日前提出再次延续注册申请。2017年9月16日后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到期的人员,应在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再次延续注册申请。
二、在新的建造师继续教育政策出台前,已完成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的人员,再次申请延续注册时,可暂不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只须提供在本注册有效期内已完成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的书面承诺(样本附后)。
三、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的程序及要求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市施函[2013]124号)有关规定执行。未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得再次申请延续注册。
附件: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继续教育承诺书(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年4月26日
附件: 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继续教育承诺书(样本)
本人(姓名) ,身份证编号: ,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注册有效期限届满,现申请延续注册。本人承诺在本注册有效期内已完成(或自行完成)继续教育所要求的120学时。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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