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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教委对义务教育阶段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

发表时间:2016/4/11 15:54: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海市教育委员会官网日前发布《关于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通知》,2015年9月1日起,在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就读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将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标准据实予以免除。

《通知》明确指出,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和孤儿,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对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中的餐费和课外教育活动费。

符合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家长(监护人)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校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

申请资助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和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并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核定(低收入困难家庭需先核查经济状况后认定);

申请资助的孤儿、烈士子女家长(监护人)应提供孤儿证明、烈士证明、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实填写《资助申请表》。

学校要成立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听取班主任的意见,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填写资助申请汇总表。学校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对学校上报的《资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和资助申请汇总表进行复审。资助受理截止时间由各区县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

(责任编辑:h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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