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台州:07年高级会计师考资格审评工作通知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事厅《关于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工作的通知》(浙财会字〔2007〕83号)和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人事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台人专〔2007〕241号)精神,现将我市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范围和条件 
(一)凡符合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人专〔2007〕276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人员,均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 
(二)申报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2007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试点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省定成绩合格证》。 
(三)除符合外语免试条件者外,年龄在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的申报人员,其外语水平不作为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的必备条件,只作为评审时的参考依据之一;年龄在40周岁(不含40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外语合格证书或成绩。 
(四)凡年龄在50周岁(不含50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除符合相应免试条件者外,须取得有效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五)申报人员必须提供近3个年度参加继续教育(按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的要求)的证明材料。凡属于从事《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26号令)规定岗位的申报者,还必须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六)考虑上述《浙江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中规定的破格条件与原有关规定变化较大,因此,凡符合2006年度破格申报相关条件的人员,2007年度作为过渡年,可视同符合2007年度破格申报条件,但其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成果的评价要按浙人专〔2007〕27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评审资历计算、成果业绩和著作论文等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 
三、申报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涉及业绩、成果、行业水平等应提供相关的、有足够证明力的原始证明材料或其他佐证材料。具体材料报送要求详见《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材料要求》。 
四、报送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材料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填写相关表格。申报者所在单位(必须是法人单位)对拟上报的《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在单位范围内公示7天,并将公示结果(或有关需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填入《200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对象情况综合表》的相关栏内后,上报主管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除外,下同)签署意见,按属地原则报当地财政部门;市级单位经市级主管部门资格审查后,统一报送台州市财政局。中央部属在浙单位符合委托评审条件的,直接报送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并附中央国家有关部委出具的委托我省评审的正式委托函。 
五、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申报对象的资格审查工作,经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人事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省人事厅。 
六、报送时间。
各县(市、区)及市级各有关单位应于2008年1月11日前将《2007年度推荐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评审对象花名册》和有关评审材料汇总上报台州市财政局,逾期将不予受理。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责任编辑:)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考试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