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宁建(建)字〔2010〕120号)有关规定,我中心决定于2016年1月开始对我区二级注册建造师开展延续注册工作。现将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
已参加二级注册建造师(主项和增项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并取得规定学时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 2013年6月30日以前注册的二级注册建造师(主项和增项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有增项专业的,主项和增项专业必须同时申报延续注册(必须完成规定学时的继续教育),按主项专业注册有效期同时进行延续注册。
二、申报时间
2013年1月份以前注册的,请于2016年1月11日至4月30日前申报延续注册;2013年1月以后注册的,请相关企业按注册有效期的相关规定进行申报延续注册;
由于首次开展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延续注册人员多,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前来申报延续注册。
三、申报材料
企业提供的注册所需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并携带相应的原件进行审核。
1.《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原件);
2.身份证、注册证书的复印件和法人声明;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退休证明材料;
4.前一个注册有效期内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材料;
5.原注册执业印章交回。
四、申报程序
1.申请延续注册人员的企业需登录中国建造师网(http://www.coc.gov.cn),进入《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延续注册申报,填写并打印《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申请人签字,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注册一个专业的,须完成必修课和选修课各60学时;每增加一个专业的,须完成必修课和选修课各30学时。
3.申请二级建造师主项专业延续注册,有增项专业的,同时申请办理增项专业的延续注册。
4.企业负责人对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及注册材料核实后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报自治区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48号建设大厦8楼)审核。
五、其他要求
各有关企业严格按照申报要求报送注册材料,企业要认真组织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延续注册申报,确保延续注册工作的顺利开展。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不能进行延续注册。
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请各有关企业仔细阅读文件,按文件规定执行。
宁夏建筑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
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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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以笙箫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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