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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卫生局: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工作通知

发表时间:2012/3/29 14:23:1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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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卫生局关于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开展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的通知》(晋卫医政[2012]8号),为做好我市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现就考试试点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参加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对象

(一)各县(市、区)乡镇卫生院中在岗在编、没有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规定、试用岗位为临床中医类别的人员。

(二)与乡镇卫生院签订了5年以上(含5年)的用工合同,没有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规定、试用岗位为临床或中医的乡镇卫生院聘用人员。

二、参加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2010年8月31日前进入乡镇卫生院。

(二)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2版)》。

(三)所在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四)已与该乡镇卫生院签订合同,保证获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同时注册至该乡镇卫生院,并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

三、参加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原则

工作需要、本人自愿。

四、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类别

考试类别为临床和中医(具有规定学历)2个类别。其中,中医类别仅包括中医专业和中西医结合专业。

五、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一)已在网上报名参加2012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如本人自愿参加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可将报名材料统一报送至太原市卫生局医政处,考生报名信息应修改为“乡镇执业助理医师”。

(二)在试点工作之前长期没有通过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又没有报名参加2012年全国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符合乡镇执业助理医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可到市卫生局医政处进行现场补报。

六、现场审核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及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二)考生所在乡镇卫生院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该乡镇卫生院现有执业(助理)医师具体数量及其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考生与所在乡镇卫生院签订的包括保证获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同时注册至该乡镇卫生院并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的合同(交复印件,由考点验证原件,详见附件)。

(四)考生与所在乡镇卫生院签订的知情同意书复印件(加盖该乡镇卫生院公章)。知情同意书内容应包括:“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只解决执业资格问题,不评定职称;国家不设置“乡镇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获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同时注册至该乡镇卫生院,并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执业满5年后,如要变更地点只能变更到本县其他乡镇卫生院执业。

(五)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六)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考点验证原件)。

(七)毕业证书复印件(考点验证原件)。

(八)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九)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由考点规定)。

七、知情同意书的内容

(一)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只解决执业资格问题。

(二)不评定职称

(三)通过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的人员可以继续参加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四)在报名所在乡镇卫生院执业满5年后,可以变更到本县其他乡镇卫生院执业。

八、其他

报名时间:2012年3月16日—4月6日

考试时间:与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时间相同。

九、关于考试用书考试培训

为服务考生,减少补订考试用书传递环节,考生可登录执业医师考试网在线订购2012年执业医师考试教材及考试用书

为帮助应考人员提高业务水平,增强应试能力,使考生在自学的基础上能较好地掌握2012年执业医师考试用书的内容,可参加中大执业医师考试网组织的2012年执业医师考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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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报考试点乡镇执业助理医师合同书样本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报考试点乡镇执业助理医师

合同书

 

 

 

所在单位(甲方):

报考人员(乙方):

 

 

 

甲方(所在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报考人员)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扩大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范围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16号)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双方订立合同如下: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签订之日起算,至乙方获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五年终止。

二、合同内容

1、乙方在获取“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注册至甲方并在甲方执业至少五年。

2、乙方在报考“乡镇执业助理医师”当年不能同时报考全国统一医师资格考试。

3、乙方已取得试点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仍需先取得全国统一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才能按规定报考全国统一的执业医师级别医师资格考试。

三、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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