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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2008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发表时间:2010/2/27 10:46:07 来源:本站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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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
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位考生: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关于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粤人考中心函[2007]345号)文件精神,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2008年6月20至22日举行,现将我市的报考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

(一)“网上报名”时间

全省网上报名时间:2008年1月21日上午9时起,3月7日下午17时止

考生在上述时间区间内登录“广东专业资格考试网”(网址:http://www.gdkszx.com.cn)进入我省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经网上填表(简体字)、照片上传(近期彩色大一寸证件照片,照片小于50K,所传照片须与“报名确认”提交的照片一致)等步骤完成网上报名。

(二)“报名确认”时间

我市定于2008年3月3日至5日(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00)为受理考生的“报名确认”时间。请各考生或单位持附件1规定要求的“报考材料”到我市报名点进行“报名确认”,完成报名手续。报名地点:汕头市金湖路146号金湖大厦3楼,汕头市人事考试中心,电话:0754-8329783。

(三)报考条件及报考材料要求见附件1。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

科 目 名 称

6月20日

下午2:00—4:30

财务与会计

6月21日

上午 9:00—11:30

税法(一)

下午2:00—4:30

税法(二)

6月22日

上午9:00— 11:30

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2:00—4:30

税务代理实务

三、考试方式、考场设置

(一)考试方式

1、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实行滚动考试,3个考试年度为一个滚动周期。5个科目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方能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符合免考部分科目(即只考《税务代理实务》、《税收相关法律》2科)条件的考生,须在1个考试年度(即当年)内通过2个科目(成绩不予滚动)。

2、《税务代理实务》科目试卷为主观题,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请监考人员务必在考前提醒考生:(1)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2)严格按照指导语要求,根据题号标明的位置在有效答题区域内作答;(3)必须使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作答。其它4个科目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3、考生应考时,须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编辑储存功能)。除《税收相关法律》科目外,其余四个科目答题所用的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发放和回收。

(二)考场设置

考场的详细地址将在准考证上标明。

四、其他

(一)准考证的获取

考生必须在考试前7-20天内自行登录“广东专业资格考试网”(网址:http://www.gdkszx.com.cn)用A4纸下载打印准考证。

(二)收费

根据粤价函[2001]237号文,考务费按每科65元收取。

(三)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

征订工作与报名工作同时进行,考生在报名确认时同时办理订书手续。考前辅导的安排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培训单位的资质进行评估后,在广东注册税务师网站(网址:www.gdcta.org.cn)向考生推荐,考生可自由选择参加。

(四)考生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工作年限由任职单位出具证明,其中税务代理工作年限由有资质的机构出具。

(五)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7号)规定,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附件:

1、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的要求

2、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及其代码对应表

3、2008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

二○○八年一月三日

附件1

2008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的要求

一、 报考对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含港、澳、台居民),符合规定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二、 报考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报考级别为“考5科”)考试:

1)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2)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取得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3)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4)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5)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八年。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一年。

2、可免考部分科目(报考级别为“考2科”)人员的条件:

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税收工作满两年者,可免考《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只需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三、 报考条件的有关说明

1、“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从事税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

2、“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

3、“非经济类、法学类”是指除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

4、“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是指具体从事税收的征收管理,计划统计,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政策执行及解释,税收的稽查、检查和调查,案件的办理、查处,办理有关涉税事宜以及专门从事税收理论的研究、宣传和教育等项工作。

5、“从事税务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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