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国土资办发〔2010〕47号
关于参加2010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国土资源局,省厅驻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友谊、哈铁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要求,2010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定于2010年9月11日至12日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报名:
1、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2年的;
2、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1年的;
3、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的;
4、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要求,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报名: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5年的;
2、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5年的;
3、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2年的;
4、因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不满2年的。
二、报名程序
(一)报考者统一采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登陆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http://credit.mlr.gov.cn)或中估协网站(http://www.creva.org.cn)进入考试报名系统,参照用户使用手册进行操作。
(二)考生在报名系统填报个人信息时,应将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从事土地估价相关工作时间、工作简历等相关信息填全,网上上传照片样式为两寸蓝底彩照。
(三)2010年6月20日前,报考人员携带网上下载的报名表格、本人合法有效证件、学历证明或相关技术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相关工作证明材料,到考生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报名。
(四)市(地)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好本辖区内的报名工作,同时受理市本级考生的报名,并负责审核市本级及县级国土资源局上报的报名材料(审核后,将身份证原件、学历证明原件退还考生),将本市(地)报考情况汇总后,于2010年7月10日前,将电子档案(U盘存放)、报名费、地区考生名单(纸介质文件,见附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五)县级国土资源局将汇总的考生电子档案(U盘存放)及纸介质材料于2010年6月30日前上报市(地)级国土资源部门。
(六)今年的考试科目是5科,参加考试的新考生和老考生可自由选择考试科目,每科收费60元。
三、考试科目
报考人员自主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考试科目包括: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土地估价实务基础、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土地估价相关知识五科,全部实行闭卷考试。各科考试范围见《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大纲(2010年)》(另行发行)。考试委员会不指定考试参考教材。
考试参考资料为国家现行土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业准则、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等。
四、考试时间
2010年9月11日: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 8:30—9:30
土地估价理论方法 10:30—12:00
土地估价实务基础 14:30—17:00
2010年9月12日: 土地估价案例与报告 9:00—11:30
土地估价相关知识 14:30—17:00
五、实践考核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需要通过实践考核,进行执业登记后,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并承担法律责任。实践考核的具体时间、办法另行通知。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国洪
电 话:0451-55603067
传 真:0451-55603067
地 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红旗大街263号
邮 编:15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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