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考函[2008]46号
关于2009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贯彻执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8]2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80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2009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二)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一)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学历(含2009年本科应届毕业生);
4、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5、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2009年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在2009年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所在学校出具的2009年应届毕业生证明。
(三)参加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一)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4、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5、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6、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四)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社会工作年限是指报名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社会工作及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8年年底。
(五)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
二、考试安排和作答要求
考试于2009年6月13日至14日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名称 |
6月13日 |
14:00-16:00 |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
6月14日 |
9:00-11:00 |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中级) |
14:00-16:00 |
社会工作实务(初级) |
|
14:00-16:30 |
社会工作实务(中级) |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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