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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法律法规知识点:期货经纪业务

发表时间:2017/7/20 11:33:4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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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业务

第五十二条 期货公司不得接受下列单位和个人的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四)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五)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五条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互联网等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期货公司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

第五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传递交易指令前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传递客户交易指令。

第五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每日结算后为客户提供交易结算报告,并提示客户可以通过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进行查询。

客户对交易结算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期货公司应当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客户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对交易结算报告内容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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