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期货公司变更股权:
(一)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一,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
第二,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受让股权,或者有关联关系且合计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受让股权。
本办法第十四条
(二)期货公司变更股权属上述第(一)项情形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拟变更的股权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等情形;
第二,期货公司与股东之间不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形,期货公司不存在为股权受让方提供任何形式财务支持的情形;
第三,涉及的股东符合本简要第3点所规定的条件。
本办法第十五条
7、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条件:
第一,变更后注册资本不低于所从事的期货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二,模拟计算的变更注册资本后的净资本和其他财务指标满足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第三,增加注册资本的,拟增加出资或者受让股权的股东应当符合本简要第3点的规定。
本办法第十七条
8、期货公司有关变更的其他事项:
(一)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或者注册资本,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拟持有期货公司100%股权的,中国证监会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
本办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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