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期货从业资格考试考点《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7/12/1 13:44:0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关注公众号

《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首席风险官是负责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首席风险官向期货公司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任免与行为规范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提名并聘任首席风险官。期货公司设有独立董事的,还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第七条 期货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首席风险官的任期、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报告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二条 首席风险官开展工作应当制作并保留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真实、充分地反映其履行职责情况。工作底稿和工作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第十四条 首席风险官任期届满前,期货公司董事会无正当理由不得免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首席风险官不能够胜任工作,或者存在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期货公司董事会可以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

第十八条 首席风险官提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期货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并报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三章、职责与履职保障

第十九条 首席风险官应当向期货公司总经理、董事会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

第二十条 首席风险官应当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中可能发生的违规事项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进行质询和调查,并重点检查期货公司是否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以下制度:

(一) 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

(二)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制度;

(三) 期货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 期货公司经纪业务规则、结算业务规则、客户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制度;

(五) 期货公司员工近亲属持仓报告制度;

(六) 其他对客户资产安全、交易安全等期货公司持续稳健经营有重要影响的制度。

第二十五条 首席风险官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享有下列职权:

(一) 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职相关的会议;

(二) 查阅期货公司的相关文件、档案和资料;

(三) 与期货公司有关人员、为期货公司提供审计、法律等中介服务的机构的有关人员进行谈话;

(四) 了解期货公司业务执行情况;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首席风险官的工作,不得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其他理由限制、阻挠首席风险官履行职责。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或者有第十三条所列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首席风险官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更换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首席风险官应当按时参加中国证监会组织或者认可的培训。首席风险官连续两次不参加培训,或者连续两次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相关推荐:

2018年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告(1号)

2018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网络培训课程

2018年期货从业资格考试章节知识点资料

期货人员报考问题查看最全期货考试报考指南;备考纸质资料查看2018年期货教材及试卷;在线做题进入期货从业考试免费题库

(责任编辑:xy)

2页,当前第1页  第一页  前一页  下一页
最近更新 考试动态 更多>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 期货从业

        [无忧通关班]

        3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不过退费高端服务

        680

        了解课程

        856人正在学习

      • 期货从业

        [金题通关班]

        2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图书赠送校方服务

        158

        了解课程

        456人正在学习

      • 期货从业

        [金题强化班]

        1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校方服务

        128

        了解课程

        356人正在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