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有关规定:
第一,期货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由一人兼任。
本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二,期货公司交易、结算、财务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 本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三,期货公司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营业部,不得将营业部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
本办法第四十七条
12、期货公司有关报告制度:
(一)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相关股东应当在5日内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第一,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
第二,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第三,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第四,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第五,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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