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持有100%股权的股东的条件
第一,应当符合本简要第3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第二,净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第三,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本办法第八条
(四)有关联关系的股东的条件
第一,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简要第3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第二,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100%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简要第3点第(三)项规定的条件。
本办法第九条
4、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一,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第三,符合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第四,具有从事金融期货经纪业务的详细计划;
第五,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
第六,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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