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第八,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行政、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第九,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第十,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第十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2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过行政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第十二,其他条件。
本办法第十二条期
5、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条件:
第一,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近1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第二,申请日前3个月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第三,符合有关客户资产保护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
第四,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规定并有效执行;
第五,拟任负责人具备任职资格条件,业务岗位工作人员具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第六,业务岗位职责明确、分工合理,与营业部的经营计划相适应;
第七,具有符合期货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和设施;
第八,其他条件。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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