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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期货从业《期货法律》资料: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5)

发表时间:2011/3/15 11:26: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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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或者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2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控股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第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办法第九条

7、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时效:

期货公司取得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未取得期货交易所结算会员资格的,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自动失效。

本办法第十二条

8、关于非结算会员资格:

只取得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向期货交易所申请非结算会员资格。

本办法第十三条

例题: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该在近3年内未出现严重的( )事件。

A、期货交易风险 B、期货结算风险

C、人员舞弊 D、客户投诉

答案:AB 见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的第九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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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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