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司治理
10、期货公司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系:
(一)期货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应当严格分开,独立经营,独立核算。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
(二)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超越期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任免有关人员,或者非法干预经营管理活动。
(三)期货公司不得向股东做出最低收益、分红的承诺;期货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期货经纪服务的,不得降低风险管理要求。
(四)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一,占用期货公司的资产,可能影响期货公司持续经营;
第二,直接任免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非法干预期货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股东未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四,有关报告、材料或者信息等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
本办法第九十条
11、期货公司组织运营
(一)期货公司股东会
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期货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本办法第三十五条
编辑推荐: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期货从业
[无忧通关班]
3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不过退费高端服务
期货从业
[金题通关班]
2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图书赠送校方服务
期货从业
[金题强化班]
1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校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