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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期货从业《期货法律》资料: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4)

发表时间:2011/3/15 11:25: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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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第七条

5、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的特别要件: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至少2人的期货或者证券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其中至少1人的期货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连续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时间在3年以上;

第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三,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中,至少1年盈利且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平均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控股股东期末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或者控股股东期末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控股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8亿元;

第四,其他条件。

本办法第八条

6、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的特别要件: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全面结算业务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中,至少3人的期货或者证券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其中至少2人的期货从业时间在5年以上且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连续担任期货公司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时间在3年以上;

第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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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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