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董事会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
(三)独立董事
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结算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和独资期货公司等应当设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在期货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与期货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本办法第四十条
(四)监事会或监事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
本办法第四十一条
(五)法定代表人:规定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与相应的责任追究程序。
(六)首席风险官
期货公司应当设首席风险官,对期货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风险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期货公司拟解聘首席风险官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首席风险官不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更换。
本办法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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