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变更名称;
第七,合并、分立或者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
第八,被撤销、接管、托管、关闭,或者解散、破产;
第九,其他情形。
本办法第三十六条
(二)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并向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一,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拟更换董事长、总经理;
第三,财务状况恶化,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监管指标标准;
第四,客户发生重大透支、穿仓;
第五,发生突发事件,对期货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六,其他情形。
本办法第三十七条
例题:
期货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 )情形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期货公司。
A、自身股权被冻结、查封或者被强制执行;
B、质押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C、决定转让所持有的期货公司股权;
D、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承担股东义务,可能造成期货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
答案:BCD
编辑推荐: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近期直播
免费章节课
课程推荐
期货从业
[无忧通关班]
3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不过退费高端服务
期货从业
[金题通关班]
2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图书赠送校方服务
期货从业
[金题强化班]
1大模块 准题库高端资料 校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