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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黑龙江“三支一扶”计划有关政策解答

发表时间:2010/7/28 11:46:48 来源:中大网校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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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黑龙江省实施高校毕业生

“三支一扶”计划有关政策解答

一、什么是“三支一扶”计划?其服务内容是什么?

“三支一扶”计划是由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农业部、卫生部、全国扶贫办、团中央等八部委组织实施的一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计划。我省按照全国的统一部署,今年拟招募2008?2010年离校未就业的2000名左右大学生(不含曾参加过“三支一扶”计划的大学生),到乡镇中小学校、卫生院(含计划生育)和农技推广服务站、基层检察联络室等单位服务,期限为2年,期满后自主择业。

二、服务期间享有哪些待遇?

(一)“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期间的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根据其从事的岗位,参照本地乡镇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收入水平(当地实际发放水平)确定,按月发放。每人每年补助交通费400元。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以上经费的发放,先由县(市、区)财政按月足额垫付,省级财政通过年终结算补助有关县(市)。到农垦系统服务的人员,其补贴经费按行政区划先由农垦所属各分局所在地的县(市)财政及时垫付,省级财政再通过年终结算补助有关县(市)。

(二)“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按照当地规定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其中,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生活补贴的部门统一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负责发放生活补贴的部门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具体手续由县(市、区)负责发放生活补贴的部门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由负责发放生活补贴的部门发放。

(三)鼓励有条件的市(地)、县(市、区)和服务单位可适当增加生活补贴、交通补助费。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有关经费保障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三、服务期间的日常管理有何规定?

(一)各市(地)“三支一扶”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负责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加强与“三支一扶”大学生的联系,公布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随时掌握动态信息。

(二)县(市、区)“三支一扶”办要负责指导、协调服务单位落实“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服务岗位、住宿以及安全、健康、卫生等后勤保障,帮助解决“三支一扶”大学生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对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服务单位要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安排工作岗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承担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积极为其提供业务培训机会。要择优选拔1至2名条件适宜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并协助县团委协调落实相关任职程序。“三支一扶”大学生已是中共预备党员的,要按规定及时做好转正工作。要在“三支一扶”大学生中培养和发展党员,对培养成熟,由各乡镇党委及时纳入党员发展计划。到乡镇卫生院服务的支医大学生,其服务期间的第一年为试用期,试用医疗机构为当地县级以上医院或配有能够指导大学生开展医疗活动的年资较高的执业医师的乡镇卫生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规定的支医大学生,由试用医疗机构出具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在服务地报名参加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协助办理参加资格考试的有关手续。试用期满后,应安排到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服务。

(四)“三支一扶”大学生应自觉遵守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运用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为基层群众服务。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继续服务的,须及时提出申请,经省“三支一扶”办批准方可离开服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且采取欺骗手段冒领补贴的,一经查实,除全省通报批评外,视同服务期未满离开服务单位予以除名,不再享受国家和省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参加“三支一扶”大学生户口应由学校迁转到省人才中心或根据本人意愿迁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应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农场和林业局人事部门。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服务期间的党、团费按照当地农村党员、团员的标准缴纳。

(六)服务单位负责“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日常考核。县(市、区)、农场和林业局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日常工作表现、服务业绩等进行年度考核(对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大学生在团委工作岗位上的表现情况要进行专门考核),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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