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烈士褒扬金和烈士遗属抚恤优待[掌握]
(一)烈士褒扬金
1.标准: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2.发放机关:
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发放顺序:
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条件)
(二)一次性抚恤金
军人:《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职工:《工伤保险条例》
其他人:(县民政部门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三)定期抚恤金
(1)父母(抚养人)、配偶: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收入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2)子女:
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来源
(3)兄弟姐妹:
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
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烈士生前的配偶再婚后继续尽赡养抚养义务参照补助。
(四)烈士遗属优待
(1)医疗优待:省级政府确定标准
(2)入伍优待:优先//公务员录用优先
(3)教育优待:免交相关费用、优先录取、降分、助学
(4)就业优待:就业服务,裁员优先留用,个体优先办证和优惠政策
(5)住房优待:申请保障性住房优先,农村房屋修建
(6)供养优待:特困供养优先(女5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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