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P535)
1、刑事责任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变造票据的;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1)有票据欺诈行为而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罚
(2)金融机构直接责任人违规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开除处分
(3)票据付款人故意押票、拖延支付的,予以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开除处分
(4)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5)违反央行规定,擅自印制票据,责令整改,处以1—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央行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3、民事责任
(1)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制票金额2%的赔偿金。
(4)依照票据法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以外的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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