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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辅导讲义19

发表时间:2014/5/19 11:41:0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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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广大考生复习备考2014年审计师考试,小编特整理了2014年法律知识辅导讲义,希望对大家的复习备考有所帮助

第三节 审计程序

一、审计准备

编制审计项目计划,确定被审计单位,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二、审计实施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必须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做出详细、准确的记录,并注明资料来源。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的重要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三、作出审计结论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2.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3.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5.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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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原茶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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