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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与预算法辅导(10) 2010年审计师考试法律部分第四章

发表时间:2010/9/26 10:57:5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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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算收支范围

(1)预算收入。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人;其他收入。

(2)预算支出。经济建设支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国家管理费用支出;国防支出;各项补贴支出;其他支出。

3、预算编制(掌握P455)

(1)一般规定

按规定的时间编制

参照上年度预算收支情况—基数法

编制复式预算:公共预算、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其他预算

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得列赤字,地方预算不得列赤字

(2)依据和要求(略)——法律、法规、政策、计划、职权等

(3)编制内容:本级预算收支,上年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返还或补助地方的支出,地方上解收入。中央预算还包括债务的还本付息数额。

(4)时间安排:11月10日前下达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编制指示;12月10日中央预算草案报财政部审核;下年1月10日前省级总预算草案报财政部。各级预算草案应在各级人大召开前1个月提交给各级人大财经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进行初审。

4、预算审批(掌握P457)

时间:财政部门批复本级各部门预算时间为自人大批准预算之日起30内;各部门批复部门所属单位预算时间为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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