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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主要是指根据企业财务制度规定限定用来对外投资的资产的范围,即哪些资产可以用来投资、哪些则不能,以及在什么情况下能、在什么情况下不能。企业可以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进行股票形式、债券形式或其他形式的投资。但是,企业应当在保证能及时足额地向国家交纳各种税收和国家专项资金专项运用的前提下对外投资;否则,不得以上述形态的资产以上述形式进行对外投资。按照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下列资产不得用以对外投资:
(1)国家指令经营和专项储备的物资。
(2)申领的进出口许可证、配额。
(3)其他国家规定的不得用于投资的资产。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未按上述规定或要求进行对外投资的问题。如用国家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资产对外投资。对这类错账,查证人员可以首先通过审阅“短期投资”与“长期投资”账户下有关明细账户中的摘要记录及有关内容,或直接在审阅核对会计凭证时发现问题的线索或疑点,然后,针对疑点中所反映出的被查单位用来对外投资的资产形态,性质及其他有关问题,分析判断其能否用来对外投资,有无超出查定的范围进行对外投资的问题。
对外投资计价错弊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对外投资,应按下列原则进行计价:
(1)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
(2)以实物、无形资产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投出时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或者或者评估确认的金额计价。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
(3)企业认购股票,按实际支付款项计价,实际支付款项包括已宣告发放股利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
(4)企业认购的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按照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计价。企业购入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差额,即实际支付款扣除应计利息后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存续期内分期计入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企业以自有外汇投资,应按划拨外汇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作价。自有外汇投资作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列入当期损益。
(5)企业以补偿贸易方式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和技术投资的,以对其所作价格进行计价。所作价格与引进价格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金等。
而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未按上述原则或要求对对外投资进行正确计价的问题。甚至利用对外投资作价进行有关舞弊问题。如果企业以某项专有技术向某单位进行长期投资,该项技术账面价值为64 000元,经有关方面对其评估确定其价值为80 000元,但该企业征得接受投资单位的同意,双方以50 000元入账,接受投资的单位另付该企业10 000元现金的“回扣”,该企业当时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投资——其他投资 50 000
贷:无形资产——专有技术 50 000
对于此类问题,审查人员首先应通过审阅“短期投资”与“长期投资”账户下有关明细账户中有关价值与摘要内容的记录,并通过账证、证证核对确定其对有关投资的计价情况;然后,根据会计资料中反映的用来对外投资的资产的具体形态及有关情况,研究、分析、估计其正确价值,以确定其真实、合理的计价。在此基础上,通过核对、复核、分析,并通过进一步的调查询问,了解有关情况,来查证被查单位有无对投资计价不正确、不合理、不合规的问题。如对于上述某企业对专有技术故意少计价30 000元并收取10 000元“回扣”的问题,查证人员可以根据“长期投资”账户下“专有技术”明细账中的记录内容,了解其对外投资的资产形态及种类,以及计价情况。然后,对该项专有技术进行调查分析,并重新估价(根据对外投资当时的技术市场情况)。将确定其实际少计价30 000元左右(必要时,对该项技术进行多次重估,并由有关专业机构来提当此任)。在此基础上,再作进一步的调查询问、研究、分析,从而查证上述问题的发生过程及发生后的有关情况,即对10 000元“回扣”作何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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