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汇票的保证、付款与追索权
(1)汇票的保证
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汇票保证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保证的效力: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
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
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2)票据的付款(掌握P530)
付款的程序:提示、支付和收回汇票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付款人必须在持票人提示付款的当日足额付款
持票人获得付款的,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付款人。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的,受委托的银行将代收的汇票金额转账收入持票人账户,视同签收。
(3)汇票追索权(掌握P531)
行使追索权的情形: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追索程序:取得拒绝证明;通知拒绝事由;确定追索对象
追索金额: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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