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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辅导:行政处罚法(3)
四、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掌握P428)
(一)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
查明事实原则;事先告知权利原则;保障陈述申辩权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轻微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做出决定的方式和步骤。除可以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都适用一般程序。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3、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做出较重的行政处罚前,为了查明事实,处罚公正,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公开举行的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程序。适用于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
什么是"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审计方面的规定:
(1)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罚款
(2)审计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执行原则
1、自觉履行和强制执行相结合原则;
2、行政复议和行政执行不停止执行原则;
3、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相分离的原则--在简易程序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处罚,或当场不收缴事后难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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