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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辅导:法律行为

发表时间:2011/12/1 14:32:5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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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审计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审计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审计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辅导法律行为

(一)涵义与特征

广义:即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

狭义:即指民法学上的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P406)

(1)是民事主体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2)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3)应是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掌握P407)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

3、标的合法。

4、标的须可能和确定。

(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P407)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

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以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称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始期与终期;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前提,称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掌握P408)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法律行为为无效:

(1)无民事行为人实施的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5)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6)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五)可变更、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掌握P408)

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1)重大误解行为

(2)显失公平行为

(六)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掌握P408)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撤销后,会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2、赔偿损失。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如果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七)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P409)

类型: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欠缺;处分权欠缺;代理权欠缺;债务人同意的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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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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