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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第七章讲义(1)

发表时间:2011/11/11 10:25:2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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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票据法与证券法

第一节 票据法

一、票据法概述

(一)概念与特征(P517)

1、概念

广义票据:商业活动中的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提单、股票、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

狭义票据:货币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我国票据法所指的票据

(二)作用与种类(P518)

1、作用:支付作用、汇兑作用、信用作用、融资作用

2、种类:汇票、本票、支票

(三)票据法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广义:各种法律中有关票据规定的总和

狭义:票据法典--我国的《票据法》

2、特征:强行性和技术性

(四)票据法律关系(P519)

票据法律关系要素:

1、主体:通过实施票据行为取得一定权力,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持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等。

票据法律关系主体分类:

(1)基本当事人与非基本当事人;(2)债权人与债务人;(3)前手与后手

2、客体:票据记载的一定数额货币

3、内容:票据当事人依据票据法律规范所形成的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五)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P520)

1、非票据关系:票据法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密切联系,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返还的非票据关系和利益返还的非票据关系。

2、票据基础关系:民法上与票据有关但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

(六)票据行为(掌握P521)

1、概念与特征

(1)票据行为:能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如出票、背书、保证和承兑等

(2)特征: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

2、票据行为种类

(1)主票据行为:能够引起票据法律关系发生的行为。仅指出票行为(签发票据和交付票据)

(2)从票据行为:能够引起票据关系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等

3、票据行为的要件

票据行为必须具备法定要件才能成立和有效:

(1)实质要件:票据行为能力;票据意思表示

(2)形式要件:书面、记载事项、签章和交付

4、票据行为的代理要件

(1)在票据上明示本人的名义

(2)在票据上标明代理的意思

(3)代理人应在票据上签章

(七)票据权利

1、概念与种类(P523)

(1)概念: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2)种类: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权利取得的途径(P523)

(1)从出票人处取得

(2)通过票据背书转让等方式从持票人处受让取得

(3)依照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其他法定方式取得

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出于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不得享受

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消灭(掌握P523)

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票据权利不复存在--履行、免除、抵销、时效届满等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

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4、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P524)

(1)票据权利行使:票据权利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请求其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

行使手段:请求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

(2)票据权利保全:票据权利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丧失,以票据法规规定所为的行为

保全措施:防止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因时效而丧失,采取中断时效的行为;防止追索权的丧失而采取作成拒绝证明的行为;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

5、票据权利补救措施(掌握P524)

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三种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

6、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7、利益返还请求权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八)票据抗辩(掌握P525)

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物的抗辩:基于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可以对一切持票人提出,又称绝对抗辩.具体包括:

(1)票据无效的抗辩--记载事项欠缺或记载了不得记载的事项等

(2)依票据记载提出的抗辩--票据未到期、请求付款的地点与票据记载不符等

(3)票据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的抗辩--已付款或票据已作出除权判决等

(4)否定票据行为有效性的抗辩--行为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等

(5)票据系伪造或变造的抗辩

(6)票据权利因时效而消灭的抗辩

2、人的抗辩: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票据债权人提出的抗辩,又称相对抗辩。分为:

(1)一切票据债务人均可以对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债权人欠缺实质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付款,持票人被法

院宣告破产等;

票据债权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背书不连续等。

(2)仅可由特定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基于基础关系原因而提起的抗辩--直接当事人之间欠缺对价;原因关系无效等

基于票据关系原因而提起的抗辩--直接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抵销或债务豁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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