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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第五章讲义(7)

发表时间:2011/11/9 9:50:0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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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整理了2012年审计师考试审计专业相关知识之《法律基础知识》辅导讲义,帮助考生备考。

 第三节 消费税

一、纳税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1、纳税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目前,应税消费品中,除金银首饰(含镶嵌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由生产、进口环节改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外,其它的应税消费品都是在生产销售、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一次性缴纳,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不再缴纳。从2009年5月1日起,对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5%的消费税。

2、征税范围--14个税目(掌握P481)

3、税率

固定税率:啤酒、黄酒和成品油

复合税率: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从2009年5月1日起做了调整:70元/标准条以上(含)比例税率为56%,70元/标准条以下比例税率为36%)和白酒

比例税率:其他税目

二、消费税计税依据(P482)

1、销售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

销售额(和增值税的规定一样,不含增值税)或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从量征收,计税依据为移送使用数量,

从价征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组价=(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

委托加工涵义: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

从量征收,计税依据为移送使用数量,

从价征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材料成本指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增值税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进口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

从量征收,计税依据为进口数量

从价征收,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

税税率)--进口卷烟和白酒除外

三、税额的计算(掌握P483)

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白酒、 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四、纳税期限与减免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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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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