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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我国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主要的法律部门:
1.宪法:规定国家的各种根本制度、原则、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主要国家机关的地位、职权和职责等。
2.行政法:它是由调整行政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之间发生的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非平等主体
3.民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平等主体
4.经济法:它是调整经济领域中的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考点二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至少两个主体)
要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当具备权利能力和相应的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1)公民: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法人:成立到终止
2.行为能力。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1)公民:就公民而言,有权利能力不一定具有行为能力
▲补充:自然人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人三种。未达到成人年龄的人和精神病患者都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他们的权利请求和义务承担要由其监护人来代为行使或承担。
(2)法人:成立到终止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1.物,即可为人们所控制和利用的一切物质财富。
2.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如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发现权和合理化建议等科技成果权。
3.行为或劳务,如选举中的选民选举活动、客运中的运送旅客的行为、雇用合同中雇工的劳动行为等。
(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二、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
所谓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根据不同的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事件和行为。
(一)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如时间的流失、地震、海啸、战争等。
(二)行为: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1.按其意识形式可以分为积极行为(作为)和消极行为(不作为)。
2.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可以将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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