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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辅导(21) 2010年审计师考试法律部分第五章

发表时间:2010/9/28 9:14:5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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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税计税依据(P482)

1、销售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

销售额(和增值税的规定一样,不含增值税)或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从量征收,计税依据为移送使用数量,

从价征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 组价=(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

委托加工涵义: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

从量征收,计税依据为移送使用数量,

从价征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材料成本指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增值税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进口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

从量征收,计税依据为进口数量

从价征收,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进口卷烟和白酒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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