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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审计师:法律知识科目辅导知识点21

发表时间:2013/12/19 11:53:05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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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审计师考试时间:2014年10月19日。为帮助各位考生系统的复习审计师考试,小编特为您搜集整理了2014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考点,希望对各位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预算法(掌握)

一、预算法的基本原则——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收支平衡原则、分税制原则

(一)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

我国设置五级政府。我国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对于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民族乡、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进行预算管理活动,但不作为一级预算。

预算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地方预算包括本级预算以及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

(二)收支平衡原则:一个财政年度内,总量上的平衡、结构的平衡、分配比例的协调

(三)分税制原则:中央地方分税制(中央、地方、共享)

二、预算管理和编制

(一)预算管理职权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预算管理职权(理解性记忆,决定)

2.各级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理解性记忆,与部门,人大的区分)

(1)国务院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

(3)乡、民族乡、镇政府

3.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多了具体两个字)

(1)国务院财政部门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

(3)各部门

(二)预算收支范围

1.预算收入:税收收入;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专项收入;其他收入。

2.预算支出

(三)预算编制

1.预算编制的一般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性政府债券。预算需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得列赤字。

3.预算编制的要求

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5.预算编制的安排

(1)国务院应当于每年ll月10日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中央各部门下达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并提出编制预算草案的原则和要求。

(2)中央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财政部审核。

(3)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汇总的本级总预算草案,应当于下一年1月10日前报财政部。

6.预算草案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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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利通过审计师职称评定,可同时参加中大网校组织的职称英语考试培训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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