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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辅导: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发表时间:2011/12/2 9:13: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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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审计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审计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审计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审计师考试《法律知识》辅导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1、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2、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组织或法人为第三人

4、期限: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掌握P434)

5、形式:书面申请、口头申请

6、管辖:(掌握P434)

(1)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上级地方政府管辖--对地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3)省级政府派出机构管辖;(4)本机关管辖;(5)其他特殊管辖

7、行政复议申请的限制(掌握P435)

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间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已经依法受理的

(2)按规定应当先进行行政复议的

8、受理(掌握P435):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进行审查,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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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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