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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组织与审计法律责任辅导(6) 审计理论与实务第二章

发表时间:2010/10/11 10:48:1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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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国家审计机关管辖范围规定(P33)

即国家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的审计权限分工,我国根据《审计法》制定了《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具体关系范围规定为:

1.审计机关的审计管辖范围确定

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

2.审计署专业审计司和派出机构的审计范围确定

按照审计力量与审计任务相适应,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资源的原则确定

3.审计范围的特殊规定

审计署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组织或授权派出机构和地方审计机关对中央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不受已划定审计管辖范围和审计分工的限制。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部分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涉及国家重大机密的军品科研、生产单位,由审计署专业审计司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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