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掌握P433)
1、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2、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组织或法人为第三人
4、期限: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5、形式:书面申请、口头申请
6、管辖:
(1)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管辖——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上级地方政府管辖——对地方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3)省级政府派出机构管辖;(4)本机关管辖;(5)其他特殊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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